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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信用卡套取資金是否屬于民間借貸? | 2023-04-17 |
文章来源:由「百度新聞」平台非商業用途取用"https://www.163.com/dy/article/HSTGEDIK0514QH2U.html" 來源: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轉自:天津高法特別提示:凡本號注明“來源”或“轉自”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,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。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,僅供讀者學習參考,不代表本號觀點。如有異議,請聯系刪除。裁判要旨信用卡持卡人將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給他人使用,出借的資金并非源于自有資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經濟來源,而是信用卡內的資金。信用卡的信用額度是金融機構基于持卡人的信譽所發放的,讓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內、一定額度內透支消費的額度,所以信用卡資金也屬于信貸資金。因此,持卡人將名下的信用卡轉借給他人使用,屬于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(2020年第二次修正)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“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”的情形,持卡人與借用人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。基本案情2020年3月2日,被告李甲向原告丁某出具欠條,載明李甲尚欠丁某105296元,并出具還款計劃書,李乙自愿承擔連帶責任擔保。后李甲還款15296元,尚欠90000元未還。丁某向日照市經開區法院提起訴訟:1.判令李甲支付90000元及利息(以90000元為基數,按照月利率2%自2020年3月2日計算至清償之日);2.判令李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;3.判令李甲、李乙承擔律師費6000元;4.李甲、李乙承擔本案訴訟費用。法院經審理查明:丁某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辦理信用卡一張,并將該卡轉借給李甲使用,共計透支消費105296.11元,丁某于2020年3月2日還清信用卡欠款。同日,丁某與李甲簽訂還款計劃書一份,對105296元的款項,李甲承諾于2020年8月30日前償還20000元,2020年10月30日前償還20000元,2020年12月30日前償還20000元,2021年2月28日前償還20000元,剩余25296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還清,并約定月利率2%,丁某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訴訟費、律師費、保全費等由李甲負擔,李乙承擔連帶責任擔保。李甲2020年10月31日還款10000元,2022年2月9日還款5296元。2022年2月18日,丁某與山東某律師事務所簽訂《民、行訴訟(仲裁)委托代理合同》,委托該律師所代理丁某與李甲、李乙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一審,律師費為6000元。同日,該律師所為丁某開具6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。裁判結果日照市經開區法院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關鍵字標籤:新莊機車借款免留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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